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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協議
甲方(勞務派遣單位):昆明勞聯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海倫國際2號地7座514
乙方(用工單位):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雙方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勞務人員事宜,經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派遣期限。
派遣期限為二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滿如乙方需要繼續派遣勞務人員,甲、乙雙方于期滿前三個月另簽協議約定。
二、派遣人數。
甲方向乙方派遣員工具體名單、身份等情況,詳見附后《派遣勞務人員登記表》,該登記表需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予以確認,并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派遣人員增減變更情況,由甲、乙雙方在《派遣勞務人員變更登記表》簽字蓋章確認,并作為本協議附件二。
三、被派遣人員崗位及工作地點。
被派遣人員在乙方駐地或駐地區、縣范圍內直屬及分支機構工作,從事____ __ 崗位,乙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人員從事駐地以外的臨時性工作。
四、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及服務管理費。
1、被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由乙方承擔,乙方根據其工作崗位、工作情況、出勤天數、加班時數及績效考核標準等確定,但正常出勤情況下的工資不得低于甲方與被派遣人員所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數額,并不得低于員工服務地市政府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
2、被派遣人員的社會保險費需由單位繳納部分,由乙方承擔,其個人承擔部分直接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除;被派遣人員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亦由甲方從其工資中代扣代交。
3、乙方根據甲方派遣人數向甲方支付管理費,按每人每月 元支付。
五、支付方式及結算發票。
1.乙方于每月 日前,將全部被派遣人員的應付所有費用(服務管理費指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勞務管理費、稅費 %)
一次性匯入甲方指定銀行賬戶。
帳 戶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 戶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如需變更上述銀行賬戶,必須經甲方向乙方出具加蓋公章且由甲方授權代表易振平簽
名確認的書面變更通知方可有效。否則,乙方應拒絕付款。
3.甲方收取乙方支付款項后向社保機構為派遣的勞務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4. 甲方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差額納稅,適用增值稅率5%,服務費屬于甲方營業性收費(含稅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請乙方確定后,在合同服務期間甲方均按乙方選定發票類型開具),服務項目名:勞務派遣服務費;派遣人員工資、社保款等屬于代收代付費用,依據相關稅法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項目名稱:社保費、工資。甲方按月及時開具發票并送達乙方。
六、被派遣人員的招錄及檔案管理。
1、被派遣人員由甲方招錄,并由甲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副本交乙方一份備案。
2、若乙方直接推薦勞務人員或推薦乙方用工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人員作為甲方派遣人員,由甲方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務人員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前的糾紛與甲方無關。
3、被派遣人員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后,其檔案由甲方保管或委托有關部門保管,保管費用及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乙方負責。
4、乙方若要將被派遣人員轉為其正式員工,須經甲方同意,并由被派遣人員向甲方申請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后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其檔案轉交乙方。
七、被派遣人員退回相關問題處理。
1.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將被派遣人員退回甲方: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乙方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崗位操作規程;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乙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提供虛假入職資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乙方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
乙方依據上述約定解除與被派遣人員的使用關系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應于退回前及時向甲方出具書面退回理由,并加附相關證據材料,甲方予以辦理相關人員的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承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可以將被派遣人員退回甲方:
(1)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派遣員工在乙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的;
(3)派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派遣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3、乙方若因廠址搬遷、停止運營、經營變動等情形致使派遣員工無法繼續工作的,乙方須30個工作日內及時告知甲方并做好派遣員工的安置安撫工作。若乙方未能及時按約告知甲方,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產生的派遣員工工資、社保費用、經濟補償金以及工傷賠付等各類費用均有乙方承擔。若因此致使甲方承擔了相應的連帶責任或經濟損失,則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八、工傷及職業病問題的處理。
被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乙方應24小時之內通知甲方處理,并做好現場處理工作。由甲方向社保機構申請認定,并進行傷殘勞動能力鑒定,乙方予以協助,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被派遣人員發生工傷、職業病或非因工傷(亡),除《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外,按照法律及地方有關規定需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及承擔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如果職工發生嚴重工傷,經確認必須保留勞動關系的,繼續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的,則應當由乙方負擔該職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包括補繳至入職之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甲方僅協助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九、社會保險及費用承擔。
根據乙方業務需要,甲方為被派遣人員辦理乙方所確定的 保險。
社會保險費由乙方按規定承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統一向社保機構繳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的增加和減少,乙方應于每月 日前以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甲方,逾期通知或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不能申報或變更的,所產生的不利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對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未繳、遲繳或少繳勞務人員社會保險費用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十、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
1、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本合同損害被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有權要求乙方及時結清各項費用;有權要求乙方協助處理涉及被派遣人員勞動爭議事宜。
2、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甲方向乙方派遣符合招工條件的勞務人員,并負責建立、接轉和管理勞務人員檔案,負責辦理勞務人員的社會保險及工資發放。
4、派遣期間的派遣人員或者被退回的派遣人員不服提起仲裁或訴訟,若因乙方原因敗訴的,由乙方承擔判決(裁決)確定的履行義務。
5、甲方了解并同意如無特別規定,本協議中“乙方”包括乙方及乙方的關聯公司或授權的公司。乙方承認關聯企業履行本協議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關聯公司”是指由乙方控股或控股乙方,或由共同的公司控股的企業。“控股”是指擁有或控制大部分股份、股票、投票權或其它共同利益。
6、甲方變更營業執照時,應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日內通知乙方有關變更事宜。
乙方:
1、凡乙方要求在本協議第七條第一項情形之外停止派遣或更換勞務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方能停止派遣或更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乙方了解并同意如無特別規定,本協議中“甲方”包括甲方及甲方的關聯公司。甲方承認關聯企業履行本協議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關聯公司”是指由甲方控股或控股甲方,或由共同的公司或自然人控股的企業。“控股”是指擁有或控制大部分股份、股票、投票權或其它共同利益。
4、乙方變更營業執照時,應在營業執照變更后三日內通知甲方有關變更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否則,應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派遣剩余期限內應交管理費總額20%的違約金。并按本協議約定處理被派遣人員的勞動爭議。
2、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3項約定,致使被派遣人員投訴、仲裁、訴訟的,由甲方負責處理;造成被派遣人員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1項約定逾期付款,按應付款總額每日千分之四向甲方加付滯納金。若違反該條第2項約定,應由乙方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包含但不限于甲方為挽回損失支出的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義務,造成一方或被派遣人員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的,由違約方承擔責任。
十二、協議變更、解除、終止及不可抗力。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并就有關事項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履行期滿,自動終止,若需延長派遣期限,雙方另簽協議約定。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履行本協議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在協議終止后,若乙方仍繼續使用被派遣勞務人員,則視為續訂派遣協議,乙方應將續訂事宜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與乙方補辦派遣協議手續。
5、本協議在履行中,如國家新頒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應以新頒布的規定為準。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與本協議條款發生矛盾時,則須就協議條款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拒絕變更協議條款。
十三、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本協議附件《派遣勞務人員登記表》一份;
甲、乙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