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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就業援助服務,規范就業援助實施工作,提高就業援助實效,全面履行就業援助工作職責,確保就業援助更加精準、科學、高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3〕181號)、《關于加強就業援助工作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0〕29號)、《云南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實施辦法》(云政發〔2008〕2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就業援助是指以政府為主導,通過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落實各項就業創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技能培訓和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公共就業服務,幫助就業援助對象實現就業。
第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就業援助工作的規劃指導、資金監管和政策法規的制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制定就業援助計劃,開展就業援助對象幫扶,對就業援助相關業務實施經辦和補貼資金兌付,做好服務監督、評價與改進。
第二章 就業援助對象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就業援助對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并在我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第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對象認定、退出動態調整管理服務機制。
第六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戶籍,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并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法定勞動年齡內人員,具體包括:
(一)零就業家庭中的登記失業人員。
(二)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三)男年滿50周歲和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登記失業人員。
(四)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五)連續失業1年以上人員。
(六)離校1年內持續6個月以上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七)被征地農民。
第七條 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八條 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平臺)申請登記認定。經當地縣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屬實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第三章 實施就業援助
第九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主動聯系在本地區登記的就業援助對象,安排專人與就業援助對象充分溝通,了解其就業援助需求,分類制定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計劃。
(一)根據就業援助對象失業原因、技能水平、就業愿望、身體狀況、培訓要求等就業援助需求,分層制定就業援助計劃,明確就業援助服務的期限、步驟、援助內容、援助途徑、負責人員和雙方應承擔的權利義務等要求。
(二)就業援助對象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則,選擇戶籍所在地或其常住地作為就業援助服務地,由就業援助服務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就業援助服務。
(三)按照“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常住地與戶籍地不在同一縣(市、區)內需在常住地申請就業援助的,就業援助對象向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援助,在戶籍地已納入就業援助對象的,終止執行原就業援助計劃,確保就業援助對象認定及援助服務一致。
第十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就業援助計劃,落實就業援助服務措施,全程記錄提供服務情況,對轄區就業援助對象實施登記,建立專門臺賬,實行就業援助對象動態管理和援助責任制度,提供及時、有效的就業援助。
(一)根據實際情況和落實效果,在與就業援助對象協商一致后,調整就業援助方案的內容并落實。
(二)跟蹤了解就業援助對象接受就業援助服務,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情況,解決其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
(三)對就業援助對象實現穩定就業的,及時注銷失業登記、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提供就業登記管理服務。
第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就業援助對象的個人意愿和自身條件,綜合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服務、補貼兌付等公共就業援助服務,按照市場化就業優先原則,促進其通過市場渠道實現自主就業。
第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開展3次以上職業介紹或崗位推介服務等一般性就業援助服務后,非個人原因無法上崗的就業困難人員以及申請就業援助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可采取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進行托底性就業援助。
第十三條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零就業家庭成員即時崗位援助制度,對零就業家庭成員開展針對性重點幫扶,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實現就業。
第十四條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健全完善城鎮公益性崗位管理相關規定,多渠道開發城鎮公益性崗位,充分發揮城鎮公益性崗位“托底線、救急難、臨時性”作用。
第十五條 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根據就業困難人員年齡、家庭、困難程度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崗位對象排序機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符合崗位要求的殘疾人等特殊就業困難人員。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安置就業援助對象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第十七條 就業援助對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
第四章 退出就業援助
第十八條 就業援助對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退出援助范圍:
(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擔任注冊登記的市場主體、社會組織(含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股東(合伙人)或負責人、監事、董事、經理、理事的。
(三)入學、服兵役、戶籍遷出本省或移居境外的。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五)本人自愿申請退出或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六)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承諾獲取就業援助對象身份的。
(七)認定后本人未向屬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就業服務需求且連續6個月以上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八)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需跨縣(市、區)重新申請就業援助的,撤銷原申請地就業援助。
(十)用人單位同意吸納,但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招用的。
(十一)已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或不屬于法定勞動年齡內人員。
(十二)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其他不再具備就業援助人員認定條件的。
第十九條 對于實現就業不足6個月又再次失業的就業援助對象,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納入援助范圍。
第五章 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就業援助工作實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地要健全完善內部監管制度,嚴防經辦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等違規違紀行為,對發現就業援助對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應即時辦理退出手續,終止正在享受的相關就業幫扶政策。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云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確保各項補貼資金高效使用、規范管理。對違規申領補貼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及時追繳相關補貼資金,對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責任人、經辦人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依據、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投訴渠道等信息,維護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就業援助服務內部監督和審核制度,并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根據監督和審核結果糾治問題,健全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內部業務協同機制,加大就業援助相關政策線上線下宣傳服務力度,提升公共就業服務的及時性、有效性和準確性。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遵照本細則,細化完善當地的就業援助工作實施細則及就業援助具體業務經辦指引。
第二十六條 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依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個人。
第二十七條 高校畢業生離校時間以畢業證簽發日期(不含當日)為準。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指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土地在《云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實施后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在冊人員。
第二十九條 零就業家庭以戶籍證明、婚姻證明等確定生活單元家庭,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區域劃分規定確定城鎮區域。家庭成員指父母、未婚子女及離婚、喪偶子女(本人無未婚子女的)、獨居生活單元家庭人員。
第三十條 股東不包括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印發施行后,按照本細則執行。已實施就業援助的,可按原有規定執行至援助期限屆滿。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國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來源: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