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4-14來源:匯易同閱讀:1963次
主要政策如下: 1、《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 2、《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3、《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 4、《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01 前面1、2兩個政策,主要明確的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的內容。老徐之前文章已經討論過了,這里就不詳細展開,僅總結一下要點: 起征點按月15萬元(季度45萬元)的享受對象是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行。 超過起征點,全額計稅。 開普票方可享受免征,開專票目前享受1%征收率的優惠征收增值稅。 保險企業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同樣適用免稅政策。 自然人能否享受免稅政策的問題,官方口徑是這樣的:“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 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實務中,各地對于靈活用工的委托代征平臺,多數都持開放態度,允許月銷售額15萬元的自然人以下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02 第3、4條政策,主要明確的是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內容,這里把靈活用工企業最關心的幾個問題回答一下。 政策的優惠對象是誰?要點是什么? 首先明確一下,優惠對象是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政策要點是,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以,這里是兩個稅,小微企業減半的是企業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減半的是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同樣以100萬收入為例,我們計算一下新的優惠政策下應該繳多少稅: 小型微利企業應繳的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原來繳5萬,現在省一半,省了2.5萬。 個體工商我們暫不考慮核定征收的狀況,也不考慮6萬免征額的影響。 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35%-6.55)×50%=14.225萬元 原來繳28.45萬,現在省一半,省了14.225萬。 我們的靈活用工平臺企業是一般納稅人,也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嗎? 只要是符合小微企業的標準就可以,跟是不是小規模納稅人沒關系的,不要跟上面的起征點政策搞混了。企業只要符合小微企業標準,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以內的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是2.5%,100萬-300萬之間仍然是10%。 參考一下政策《解讀》中的案例吧: 【例1】 A企業經過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2021年第1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 那么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50×12.5%×20%=1.25萬元。 減免稅額=50×25%-1.25=11.25萬元。 第2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相應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 那么A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100×12.5%×20%+(150-100)×50%×20% =2.5+5=7.5萬元。 減免稅額=150×25%-7.5=30萬元。 如果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成為一般納稅人了,那是否也同樣可以享受減半征收經營所得個稅呢? 參照以上的回答,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小規模還是一般納稅人,都是可以的。 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年收入超過100萬了,還能享受減半征收嗎? 這個問題問的挺普遍的,但上面的內容仔細看了答案就很清楚了,政策的核心是100萬以內(含)的部分減半征收,100萬以上的部分正常征收,所以政策能不能用跟實際收入是多少沒關系。 如果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所得個稅是核定征收的,那么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嗎? 批量個體戶,集群注冊,然后個稅核定征收,這個在靈活用工領域非常普遍,很多企業的生意模式也是基于這個底層邏輯。本次優惠政策,利好此類企業,政策的解讀里是這么說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實錘,不管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減半。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享受嗎?合伙企業呢? 個獨、合伙企業也是靈活用工這條賽道上很多玩家的解決方案之一。 但上面這個問題有點復雜,我們要好好解析一下,廢話不說,先看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先搞清楚第一個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都不是經營所得的納稅主體,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才是。 從個稅法實施條例里我們可以看到,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是如假包換的三兄弟,稱為“經營所得三兄弟”——都是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那么上面的問題就變成了——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這兩兄弟是否可以比照個體工商戶享受減半征收的政策? 繼續看政策怎么說。 《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收政策和征稅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因為是“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那是不是三兄弟一視同仁,都是減半征收的意思呢? 其實不是,不管是上面的12號文,還是8號文,都把減半征收的范圍框定在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兩類,沒有“等”,沒有“比照執行”,沒有其他了…… 這里也順便回答了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 對于在靈活用工平臺上,個人依法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以及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得,是否可以比照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稅? 這可能是目前靈活用工從業者最關心的問題了。 內容來源網絡,如有侵權,麻煩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