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4-13來源:匯易同閱讀:2020次
員工在開具證明時,總會提一些額外的需求,如虛高的工資證明;其他崗位的在職證明亦或是其他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HR會覺得這是“小事一樁”,從不拒絕。但是看完今天這篇文章,請HR們面對這些要求時,勇敢的說出:求放過,別坑我。
公司員工計劃買房,辦理銀行貸款按揭是要求提供收入證明,于是找到HR,請求幫忙開具收入證明,但是為了滿足銀行辦理貸款對收入的要求,于是提出希望公司幫忙開出虛高收入的請求,HR站在對方的角度,覺得這個證明可以滿足員工的生活迫切需求,于是爽快的答應了。
但是員工辭職后,提起仲裁,要求企業支付工資差額,原因就在于那虛高的收入證明,公司無力反駁,只能依法賠償。
這樣的“慘案”真的不是個例,往往HR的好心會成為有意者利用的“推動力”。所以HR們,工資證明不能隨便開,如果要開一定要排除所有潛在的風險。
陳某經人介紹入職一家互聯網公司,但是入職兩個月后即因個人原因離職。但是不久之后,陳某回到公司找到HR,表示自己在找工作,但是工作時長不夠,希望公司幫忙開具工作1年的在職證明,HR考慮到確實單位會考量員工工作的忠誠度,于是答應下來重新開具了證明。
但是,不久之后,公司收到仲裁委的開庭傳票,原來陳某要求仲裁自己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并主張公司支付自己工作期間的工資。最終仲裁委員會根據公司的離職證明答應了陳某的請求。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司法判案過程中講究的是證據事實,審判員不會因為單方的口頭辯解來相信某一方,而是通過雙方提供的證明材料來判定。
離職證明是對在職時間的最好證明,HR千萬不要以為雙方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就不會存在糾紛風險,而好心滿足員工需求了,一旦出現爭端,吃虧的只能是HR自己。
李某在某紡織廠工作,后個人提交辭職申請。但由于個人主動辭職不符合失業金領取的條件,后在其請求下,離職原因修改成公司停產,并注明本人已經領取經濟補償金。
但是過了一段時間,李某“反水”,以公司未實際支付補償金為由提前仲裁,要求企業履行補償責任。好在企業出具了李某在此之前辭職的證據,最后仲裁委員會未支持李某的主張。
但是本案中的HR明知員工不符合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而幫其騙取保險,這種行為已經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被處以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HR維護員工關系本身好心好意,但是載體應該體現在日常生活之中,而非這種弄虛作假里面,既害人也傷己!
我們知道了員工需要開具的證明存在風險,那么該如何處理呢?畢竟員工作為企業的一員,在依約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也享有向企業要求出具相關證明的權利!
HR應該在用工全流程的基礎上,根據每個流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點進行防范。希望大家明白,特別是那些負責勞動關系的朋友,最優秀的HR不是在勞動糾紛發生之后能夠從容應對,而是讓企業勞動風險根本沒有發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