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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老員工打瞌睡5分鐘,按嚴重違章開除違法嗎?

時間:2021-04-12來源:匯易同閱讀:1943次

引言:有的公司把老員工當成負擔。主要在于老員工的工齡長,工齡長會有很多隱形的成本,工齡長醫療期長,工齡長經濟補償多,工齡長年休假天數多等。尤其是公司經歷過勞動爭議的,對此更深有體會。實務中,對于老員工,有的企業就動了一些“壞心思”,想辦法解除一批,同時又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按嚴重違章解除,就是其中的一個主要手段。本案打瞌睡5分鐘就解除了,是不是過于嚴重,法院會不會對規章制度進行合理性審查?來看看這個判決


案號:(2017)粵20民終4747
子非魚小編編輯


基本事實:


梁某在甲公司任職電瓶車運輸操作工,于1996年3月29日入職。


201699日,梁某在上班時間于工作場所睡覺,被甲公司管理人員發現后并逃跑約100米。之后梁某提供《事情經過》,反映梁某2016年9月9日早上10時30分因為頭痛吃了藥所以在表面車間二樓噴粉線睡了大約5分鐘,被甲公司陳總發現后逃跑了100米,下方有梁某字樣簽名,落款日期為2016年9月9日。


故甲公司認為梁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與梁某解除勞動合同。

梁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甲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88683元。仲裁裁決,裁決:駁回梁某的仲裁請求,梁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起訴,提出上述一審訴求。
 
經查,公司的《紀律處理通知書》反映梁某2016991030分上班時間睡覺,被公司陳總經理發現后馬上逃逸,不聽勸停,跑出100米后才停下來,影響極壞,根據公司員工手冊10.2.17條款、10.3.24條款、10.3.26條款、10.3.55條款給予梁某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處理,下方處理人及工會意見處均為空白。


員工手冊第10章為紀律與處理,其中第10.2為乙類過錯,乙類過錯給予書面警告處分,第10.2.17條款為工作時間睡覺的;第10.3為丙類過錯,丙類過錯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處理,第10.3.24條款為工作蔑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發泄自身不良情緒者;第10.3.26條款為工作期間頂撞上司或者對上司出以惡言咒罵、威脅者,拒絕工作安排和指令;第10.3.55條款為其他于上述性質類似的錯誤。


員工手冊簽收表反映梁某20071228日簽名確認領取公司員工手冊一本,并同意嚴格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


照片反映梁某在車間睡覺的情形以及其睡覺的周邊環境、醒后逃跑的事實。視頻光盤反映甲公司員工追趕梁某并最終追上的過程。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問題。
 
首先,員工手冊簽收表已證實梁某已簽收甲公司的員工手冊,并同意嚴格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梁某雖提交甲公司2006年版員工手冊主張其簽收的員工手冊并非甲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但其簽收的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甲公司可以對規章制度作出適當修改,修改后以電子信箱、公告欄等形式公開發布,并于生效日執行。而甲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員工手冊修改會議記錄、會議簽到表、員工手冊修改會議現場照片及員工手冊公告公示照片可以證實甲公司對其員工手冊經過合法程序修改并將修改結果在公告欄公示,梁某對此雖不確認但未提交依據予以反駁,故一審法院對甲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員工手冊修改會議記錄、會議簽到表、員工手冊修改會議現場照片及員工手冊公告公示照片予以采信,并認定甲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冊合法有效,梁某應當予以遵守。
 
其次,事情經過、照片及視頻光盤反映梁某在上班時間于工作場所睡覺,被甲公司管理人員發現后并逃跑約100米,梁某對該事實予以確認,但主張其睡覺是因為生病不適,被發現時因為處于朦朧狀態所以跑出100米,但梁某對其主張未提交依據予以證實,故一審法院對梁某的主張不予采信,認定梁某在工作場所睡覺被管理人員發現后逃跑。
 
最后,員工手冊第10.2.17條規定工作時間睡覺的給予書面警告處分;第10.3.24條、10.3.26條、第10.3.55條分別規定工作蔑視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并發泄自身不良情緒者、工作期間頂撞上司或者對上司出以惡言咒罵、威脅者,拒絕工作安排和指令、其他與上述性質類似的錯誤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處理。本案中,梁某在上班時間于工作場所睡覺,依照員工手冊該行為應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員發現后逃跑100米才停下來,但該行為并不符合員工手冊中可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條件,其嚴重程度亦不足以達到給予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程度,故一審法院認定甲公司屬于違法解除與梁某的勞動合同。

判決:一、甲公司支付梁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1261.3元;二、駁回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為甲公司是否需向梁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甲公司以梁某上班時間睡覺,被發現后逃跑100米才停下來,影響極壞為由,根據公司員工手冊10.2.17條款、10.3.24條款、10.3.26條款、10.3.55條款的規定解除與梁某的勞動關系。但梁某在上班時間睡覺,依照員工手冊10.2.17條款規定,應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員發現后逃跑100米才停下來,該行為并不屬于員工手冊10.3.24條款、10.3.26條款規定的情形,其嚴重程度亦不足以達到員工手冊10.3.55條款規定的其它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不支付任何賠償的程度。同時,甲公司主張梁某睡覺的地方為安全生產重點管控區域,但未提交針對該區域的特殊管理規定,應由甲公司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因此,甲公司解除與梁某的勞動關系理據不足,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判決甲公司向梁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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