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6-30來源:匯易同閱讀:839次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或被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仍然可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多出一個勞動仲裁程序,情況比較復雜。
我們將結合案例,分不同階段作出分析。
案例來源: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終435號民事判決書
說明:與主題無關的內容予以省略
2019年8月5日,李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委員會送達開庭通知書后,李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2019年9月10日,勞動仲裁委員會將該案按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2019年11月7日,李某又就相同請求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決定不予受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我國勞動法確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關于“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員會不予受理”的規定,系為了確保仲裁前置程序不被虛置。
本案中,李某在庭審中陳述其知曉仲裁開庭時間,但因自身原因忘記未到庭,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按撤回仲裁申請以及李某再次申請仲裁后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正確。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知曉仲裁開庭時間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承擔自身行為所帶來的相應法律后果。現李某再次申請仲裁不被受理后起訴,本案不再重復審查,故駁回起訴。
一、在勞動仲裁階段
1、撤回申請后,還能再次提起仲裁嗎?
可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仲裁處理結果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請。申請人再次申請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員會應當受理。”
2、按撤回申請處理后,還能再次申請勞動仲裁嗎?
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復函》指出,“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從該規定看,按撤回申請處理后,是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的,但該復函的時間是1997年。
2017年發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對此作出了不同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所以,應該以新的規定為準。
(復函的規定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精神,汪律師還是更認同復函的規定,但汪律師認為沒有用啊!)
3、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
接著第2個問題,勞動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嗎?
可以提起訴訟,但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
《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勞動人事仲裁機構按照自動撤回仲裁處理后,該當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請,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也就是,如果申請人收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的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后,再次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不受理,起訴至法院,法院會受理,但會裁定駁回起訴。
所以,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申請人請一定記清開庭時間,千萬不能忘記,一旦忘記,就無法彌補了。
二、在法院階段
勞動爭議案件作為民事訴訟,應該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按此規定,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勞動爭議案件的原告應當可以再次起訴,但事實并非如此。
1、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向法院提起訴訟
當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此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即生效,已經不再存在再次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問題。
2、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在期限內未裁決等沒有作出實體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于案件并未作出實體裁決,當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原告可以再次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之后再根據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相應結果再決定后續法院如何處理。
最后,還是提醒大家,勞動仲裁的開庭時間一定要記牢,一旦按撤訴處理后,就沒有機會再主張權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