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2-17來源:匯易同閱讀:2209次
工作中,小編發現一些企業和登記人員對勞務派遣、勞務分包、勞務輸出、勞務外包等等各類勞務相關名詞會混淆,搞不清各名詞的含義和界限。本文中,小編將嘗試盡量使用簡潔的表達方式,說明其關系。
一、勞務派遣
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而來的名詞。
其形式可以理解為企業把員工出租給另一個企業。
舉例:某市某勞務派遣企業招聘了中專女生小A,派到中國移動從事客服工作,中國移動給小A分配工作,并按照協議支付薪酬給勞務派遣企業,勞務派遣企業將薪酬發給小A。
二、勞務分包
依據《建筑法》而來的名詞。
其形式可以理解為企業替另一個企業干活。
建筑行業中,有三類企業,總包、承包和分包,在資質標準上的學名是施工總承包序列、專業承包資質和施工勞務序列。
舉例: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工程項目發包給具有總包資質的W公司,W公司又發包給A公司、B公司、C公司等若干承包資質的公司及D公司、E公司等分包資質的公司。
整體模式就是項目開發商--總包企業--若干專業承包企業和分包企業。
三、勞務輸出
各類法規、文件中對此名詞解釋不同。
《沈陽市民間勞務輸出試行辦法》認為,個人到境外工作屬于勞務輸出。
《河北省勞務輸出五年規劃》認為,跨縣以上行政區劃工作屬于勞務輸出。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勞務輸出的意見》認為,農民外出務工是勞務輸出,鄉鎮職業介紹所和村就業服務站也屬于勞務輸出工作。
《勞動部關于做好創建勞務輸出工作示范縣工作的通知》認為,培訓、服務、管理和維權都是勞務輸出中的部分。
綜合以上觀點,我們可以認為,勞務輸出并不是含義明確的詞語,而是社會經濟中形成的約定俗稱的詞語,不同情況下所指含義并不一樣。
因此,勞務輸出不適合用于企業經營范圍表述,應按照企業具體的經營事項申請明確的經營范圍。
四、勞務外包
依據《合同法》而來的名詞。
其形式與勞務派遣很容易混淆,在實務中也很難區分,但確實有其不同點、
勞務外包一般包括業務流程外包、知識流程外包、技術流程外包三類,即BPO、KPO和ITO。其區別之一在于項目方是否介入工作,即是否管人,不管人就是勞務外包、管人就是勞務派遣。除此以外還有其他區別,不一一表述。
不詳述的原因是登記中無需判斷其分類,只要是勞務外包企業,登記機關只需按照其實際經營事項核定經營范圍即可,無需考慮是否與勞務有關。
舉個簡單的例子,批發商委托零售商賣方便面,那零售商的經營范圍不會寫銷售服務外包,而是直接寫零售方便面。
同理,如企業接受外包委托生產板凳,經營范圍就是生產板凳,接受外包委托從事數據錄入工作,那經營范圍就是辦公服務相關經營范圍等。勞務外包只是企業間的合同關系,并不是被委托企業的經營范圍。
受委托生產或服務,與未受委托生產或服務,在經營范圍核定上,沒什么不同,只要確定其生產或服務的項目為經營范圍即可。
當然,《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有“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托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的表述,這與2011年分類修訂時國家出臺政策大力推崇服務外包有關,社會上一度對這個詞的認識達到了迷信的程度。
小編認為,行業分類中這幾句表述并不科學,也不嚴謹,與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相悖,不建議輕易使用。
關于金融機構是否能夠外包業務,如何外包業務,能夠在何種范圍內外包等問題,涉及較多,不能詳述。
綜上,勞務派遣、勞務分包、勞務輸出、勞務外包這四個表述是經常遇到且容易混淆的。
此外,社會上還存在其他不少表述不甚規范的經營范圍詞語,登記工作中應按照其實際經營事項,依據相關規定嚴謹核定經營范圍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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