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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接到返崗通知不來的,能否按曠工處理?春節加班工資如何核算?

時間:2020-02-13來源:匯易同閱讀:799次

職工接到提前返崗通知不來的,能否按曠工處理?不屬于“因疫情防控”但實際未休假的職工,是否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延長 3 天期間工作是否為加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延長 3 天期間工作是否為加班? 勞動者在休假 3 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資標準?勞動者在 10 天春節假期都上班,能拿多少加班工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休假 3 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資標準?



1. 職工接到提前返崗通知不來的,能否按曠工處理?

 

按照《通知》要求,一般是要休息。但同時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情形,因此,“因疫情防控”需要可以要求職工提前返崗。可見,這 3 天對于一般職工來說, 屬于休息日。但對于“因疫情防控”需要提前返崗的職工來說,屬于延長工作時間。

 

按照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勞部發[1995]143 號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


需要緊急處理的;……。”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人薪發1995]32 第六條規定,“下列情況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由于發生嚴重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災 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 處理的;……。”本次防控新冠肺炎就屬于人民的安全健康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情形,因此要求提前返崗屬于依法延長工作時間,職工不按要求提前返崗,單位有權按照曠工進行處理。

因疫情防控需要要求提前返崗而不來的可以按曠工處理; 如果不是疫情防控需要就不行。

 

2. 不屬于“因疫情防控”但實際未休假的職工,是否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通知》僅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其他職工是否執行這一規定,即在此 3 天期間工作的,是否應當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通知》的本意應該在于,強調非“因疫情防控”,職工應當休假;“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非“因疫情防控”需要,自行安排職工在此 3 天期間工作的,屬于在休息日加班,自然應當執行關于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 

延長的 3 天屬于休息日,無論屬于何種原因未休假的,都應當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3.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延長 3 天期間工作是否為加班?

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 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 在綜合計算期間內,如果勞動者在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由于《通知》明確了延長 3 天休假,意味著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也會相應縮短,在此 3 天之內勞動者工作的,即使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也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且《通知》對在延長 3 天期間工作的要求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并未區分不同工時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延長 3 天期間工作的,按照延長工作時間支付加班工資,即按照 150%而非2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4.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延長 3 天期間工作是否為加班?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 意見(勞部發[1995]309  60 條規定,“全體職工已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企業,一般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 工作制人員除外經批準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支付延長 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第 67 條:“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 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 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 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延長 3 天期間工作的,由于這 3 天屬于延長工作時間而非節假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5. 勞動者在休假 3 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資標準?

 

如前所述,延長的 3 天都屬于休息日,而非法定節假日。因此,在這 3 天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 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不能按照 第(三)項規定的法定休假日的百分之三百標準支付。與此類似的是:《北京市勞動局關于“七一”放假期間如何確定加班工資的通知》(京勞資發[1997]124 號): “凡用人單位在“七一”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 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即:“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 2015  9  3 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 74  “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在 9  3 日放假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工資報酬并安排補休;對不能 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 的 200%支付工資報酬。”

由于《勞動法》規定的加班工資僅僅針對勞動者,并 未覆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此200%加班工資標準僅僅適用于勞動者。

延長 3 天期間工作的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 200%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6. 勞動者在 10 天春節假期都上班,能拿多少加班工資?

勞動者如果在春節 10 天假期都上班,其加班工資的計算要分別按照不同日期對應的屬于休息日還是節假日來 判斷。春節放假 7 天中,3 天是法定節假日,4 天是休息日。延長的 3 天時間均為休息日。因此,10 天中有 3 為法定節假日,7 天為休息日。假如勞動者的月薪為 2175元,按照月計薪天數 21.75 天計算為日工資 100 元。則春 3 天法定節假日按照 3 倍計算每天 300 元,其余 7 天按照休息日 2 倍計算每天 200 元,計算方法為2175/21.75*3 倍*3 天+(2175/21.75)*2 倍*7 天=2300 元。

10天春節期間都在上班的,可以領取自己日工資標準的3 倍。

 

7. 公務員在休假 3 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資標準?

 

《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 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 利待遇。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 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 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公務員在此 3 天中工作的,單位應當給予補休,不能補休的給予補助。只不過公務員加班的補助標準,迄今未見到。

8.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休假 3 天中工作的加班工資標準?


未見到國家統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支付加班工資的規定。具體要看各地有無規定。如《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規范加班工資管理問題的通知》(京人發[2004]65 號):“一、各單位要加強對工時制度的管理,原則上不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安排工作人員加班。因特殊原因確需加班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安排加班。 工作人員加班后,單位原則上應安排補休。對于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補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 可以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支付標準也按照《勞動法》規定分別為150%、200%和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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