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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詳細了!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指南(附政策文件)

時間:2020-02-05來源:匯易同閱讀:1482次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指南

(上海版)


目錄

前言

一、疫情應對的相關大事記

二、人員返崗用工的疫情防護

三、企業用工調整

四、延遲復工和延長春節假期性質

五、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常見問題解答

1、1月31日-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可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2、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保障性企業的職工提供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3、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員工提供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4、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可否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或換休?

5、延長休假和延遲復工是否強制?企業出于經營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如期或提前復工?

6、哪些企業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

7、企業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8、企業違規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9、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辦公,如果安排的話,工資如何發放?

10、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11、企業已通知2月10日復工,但返滬后被政府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1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13、勞務派遣員工處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醫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派遣公司?

14、因抗擊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派遣員工,此期間工資是否由用工單位承擔?

15、何種情況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6、根據政府部門的通知,職工自行隔離的14天,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17、因疫情停工停產的超過一個計算周期的,企業如何計發工資?

18、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19、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20、因預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認定?

21、勞動合同在隔離或觀察期間屆滿,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22、疫情的發展方向不明確,企業應當如何安排生產經營?

23、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后,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的是否支付工資?如何支付工資?

2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嗎?

25、企業懷疑職工有傳染病的,如何處理?

26、已經向員工發了入職邀請,并明確入職時間,現因疫情未報到。企業通知不予錄用有何風險?

27、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附:國家及上海市涉及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


前言


2020年春節期間因突如其來的新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隨著疫情抗戰的嚴峻,社會各級全力以赴抗擊肺炎。隨著國家公布延長春節假期、各地又陸續公布延遲復工通知,注定我們春節后的工作與往常有所不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專注人力資源和公司治理領域的陳元律師團隊,現結合法律規定和相關通知文件匯總本文內容,供上海市用人單位參考。


(必須說明:我們給出的建議僅是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社會背景、用工管理等因素對已發布政策的一種解讀,不能作為法律意見,僅供用人單位參考。)


一、疫情應對的相關大事記


以時間為軸,我們梳理一下疫情爆發后國家和上海市在疫情應對方面相關大事記:(文件附后)


1)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2)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3)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


4)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5)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除涉及國計民生的企業,上海市各類企業于2019年2月10日復工


6)2020年1月27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7)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市人社局權威解答》


8)2020年2月3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返還失業保險費,延長社保繳費等四項舉措減輕企業負擔》通知


二、人員返崗用工的疫情防護


建議用人單位做好人員情況了解和篩查,針對從疫區返回的人員,安排2周隔離時間,做好每天測量體溫檢測并按時向單位匯報。對于其他地區返回人員,也可以視情況考慮安排隔離。


三、企業用工調整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在家,實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四、延遲復工和延長春節假期性質


延遲復工通知與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的區別:


延遲企業復工是休息日(目前僅上海地區這樣界定,其他多為界定為停產停工緊急措施),延長假期也是休息日。兩者均非國定假,目前法定假僅限國務院于2014年1月1日公布實施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中所規定。


五、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常見問題解答


基于不少用人單位咨詢延遲復工后與用工管理相關的勞動關系處理與工資發放問題,我們匯總相關政策以及常見的問題給出參考意見。


1、1月31日-2月2日延長春節假期期間是否可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答:國務院辦公廳發文通知延長春節假期,屬于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傳染病的一種應急措施,企業和員工均應遵照執行,對企業和員工而言,都是一種強制性的義務,而帶薪年休假通常是在工作日進行安排,而且是員工的一項權利,故此期間不宜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2、延長春節假期期間保障性企業的職工提供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延長假期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不能安排補休的,雙倍工資。


3、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員工提供勞動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2月3日至2月9日屬于休息日,經審核報備,企業員工提供勞動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兩倍工資)。


4、2月3日至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可否用于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或換休?


答:不可以。上海人社局于1月28日明確指出:“延遲復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于休息日。”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用年休假沖抵。


5、延長休假和延遲復工是否強制?企業出于經營管理需要,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如期或提前復工?


答:不能。延遲復工的文件具有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49條第4項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以及《傳染病防治法》42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五)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延遲復工的文件屬于在疫情特殊時期的各地政府所采取的緊急措施,相關文件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約束力,各地用人單位應該執行,不得在延遲復工期內隨意組織提前復工。


6、哪些企業可以不執行延遲復工?


答:保障性企業


(1)保障城市運行所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


(2)疫情防控所需的行業:如醫療器械、藥品、防護用品生產和銷售等;


(3)群眾生活所必需的行業:如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


(4)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


7、企業提前復工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答:行政處罰、刑事責任。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同時《刑法》330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非保障性企業提前復工將面臨行政處罰、罰款、甚至刑事處罰。


8、企業違規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員工是否有權拒絕?


答:若企業執意要求員工提前復工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屆時企業還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9、2月3日至2月9日可否安排在家辦公,如果安排的話,工資如何發放?


答:地方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人員聚集,防控疫情,在不違反政府強制延遲復工初衷的情況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在延遲復工期間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根據市人社局發布的《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市人社局權威解答》,若職工按照企業要求在家上班的,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由企業給予補休或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10、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系如何處理?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1、企業已通知2月10日復工,但返滬后被政府要求隔離的,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對此作了明確。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應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13、勞務派遣員工處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醫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能否將其退回派遣公司?


答:不能。即便派遣員工因疫情不能提供勞動,用工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14、因抗擊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派遣員工,此期間工資是否由用工單位承擔?


答:應該由用工單位承擔。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等參照用工單位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相關待遇執行。


15、何種情況下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員工退回至派遣公司?


答:派遣員工不屬于患新型冠狀肺炎、疑似病人、隔離醫療期、醫學觀察期情形,而是勞務派遣協議到期及其他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單位可將其退回派遣公司,不受疫情影響。


16、根據政府部門的通知,職工自行隔離的14天,企業是否應當支付工資?


答:應當支付。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都要求從外地返崗工作的人員先自行隔離14天。在14天里,企業應當落實隔離的要求,安排員工在家遠程辦公、或安排員工休帶薪年假、或采取調休方式,并依法支付工資。


如果非政府部分通知,或已過當地政府部門所要求的隔離期間,員工提出再自行隔離一段時間的。我們認為在以協商為主的前提下,企業有自主決定權。


17、因疫情停工停產的超過一個計算周期的,企業如何計發工資?


答: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及本市人社局《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一般都是一個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資標準。


18、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職工仍然待崗(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發放生活費的標準是多少?


答:《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上海生活費的發放標準是不得低于上海最低工資。


19、因防控疫情影響單位延遲日期發放工資的,是否構成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盡管明確規定必須至少按月支付,如果遇到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當提前支付,但這是在可以預期的節假日、休息日的情況下,推遲復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屬于在春節前就能預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單位能夠提前發放。在此情況下,由于未能復工,在推遲復工期間不能發放工資屬于“不可抗力”,不可歸咎于單位,應當不屬于法定的未及時支付工資情形。當然,單位應當在復工后第一天就立即向職工補發工資。


20、因預防和救治疫情工作中,相關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如何認定?


答: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1、勞動合同在隔離或觀察期間屆滿,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2、疫情的發展方向不明確,企業應當如何安排生產經營?


答:鑒于目前上海市政府已做出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復工的通知,對于是否會再次延長復工依然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企業的生產經營遇到很大的挑戰。為此,建議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密切關注政府管控動態,大局為重,盡量安排員工在家上班,實行分散工作、分散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23、員工結束隔離措施后,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的是否支付工資?如何支付工資?


答:員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的,應當按照病假處理;未提供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帶薪年休假、加班調休、用人單位的其他福利假期;無醫療診斷證明,無假期抵扣的,可以申請事假。事假期間是否支付工資,從管理背景及和諧勞動關系的角度,企業可以基于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一定的帶薪事假,具體標準可由企業依據員工的工資和企業實際情況自主決定。


24、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有傳染病的員工返回工作嗎?


答:不能。若員工經確診治愈的,用人單位無權拒絕其返回工作崗位。


25、企業懷疑職工有傳染病的,如何處理?


答:應立即聯系當地疾病防御控制中心及相關部門。


26、已經向員工發了入職邀請,并明確入職時間,現因疫情未報到。企業通知不予錄用有何風險?


答:企業有賠償的風險。建議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入職時間,或者給予適當的補償予以取消錄用。


27、因疫情影響企業生產的,企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依據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附:國家及上海市涉及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


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員的權益,現就在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有關保障問題通知如下: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務,及時共同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1月2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明電[202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準,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將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二、各地大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推遲開學,具體時間由教育部門另行通知。


三、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本市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現就延遲本市企業復工和學校開學緊急通知如下:


一、本市區域內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用人單位須依法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二、上海各級各類學校(高校、中小學、中職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2月17日前不開學。此前,學校不組織學生返校、不舉行任何線下教學活動和集體活動(包括培訓機構)。具體開學時間,將視相關疫情防控情況,經科學評估后確定。一旦確定,將提前向社會公布。


三、針對確因工作需要近期返滬的人員,各相關部門和所在單位要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一律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做到全覆蓋。


四、各相關企業和學校要切實落實本通知要求,強化主體責任,把各項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落實落細,確保社會平穩有序。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7日


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近期人社部有關文件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實施好應對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支持保障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防止人員聚集性疫情發生


改進招聘會、會議、培訓等活動的組織形式,盡量減少人員聚集,能以視頻形式召開的會議盡量召開視頻會,能在線上開展的活動盡量在線上開展,能延期的盡量延期,做好對服務對象的宣傳解釋工作。


暫停舉辦大規模招聘會等各類大型公共活動和跨地區勞務協作活動。全面優化和暢通“線上”網絡招聘渠道,積極引導有用工需求的企業和求職需要的勞動者通過互聯網實現供需對接。


二、做好人社窗口服務單位疫情防控安全措施


做好公共就業服務、社保經辦、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人才人事服務、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和信訪等窗口服務單位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預防性消毒和通風工作力度。推行不見面服務,減少非必須的現場辦理,科學安排業務辦理流程,避免出現人員密集辦理業務情況。


為一線工作人員配備口罩、手套等必備物資,對進入服務大廳的辦事人員進行體溫測量。加強對疫情科學防護措施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職工個人防護意識,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減少到人員密集區域的活動。


三、妥善處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報酬,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在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四、做好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工傷保障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本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全力以赴,搞好服務,及時做好上述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五、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本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月27日


關于延遲企業復工相關問題,市人社局權威解答


關于企業延緩復工的具體操作


為落實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切實維護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將進一步細化明確工作要求和執行流程,引導企業分批次復工。


其中,因物流業涉及疫情防控物資運輸,家政服務業、批發市場和菜市

400-618-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