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7-06來源:匯易同閱讀:3131次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對職場產生的影響發出警示稱,八大職場用工惡習必將成歷史。
惡習1:用工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即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
惡習2:企業自定規章制度
盡管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非要征得職工、工會的同意,企業擁有最終決定權,但《勞動合同法》將這一程序由單方行為變為雙方行為。
惡習3:勞動合同一年一簽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終止到期勞動合同、不再續訂與解除勞動合同,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往勞動合同一年一簽規避補償金的主要目的已經無法實現。
惡習4:拒簽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惡習5:提供房車設服務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像以前那樣以為員工辦戶口、提供住房或車等為借口設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的做法,將不再得到法律的認可。
惡習6:試用期工資隨便給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惡習7:違紀辭退何患無辭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惡習8:終止合同不作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再續訂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