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7來源:匯易同閱讀:1475次
針對這個,我們要知道《勞動合同法》對員工有一個最大的權利:那就是主動提出辭職,這種情況下,屬于員工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視為員工放棄對勞動關系方面的權利(但公司克扣工資、拖欠工資、社保等不會受到這個影響,僅僅影響到經濟補償金等)。
而您說的公司無故調崗、降職、降薪、逼迫辭職,可以分為成如下類別來分別取證應對:
一個大的前提:千萬不要在相關的書面材料上簽字,否則自己就被動了。
一、調崗、降職:這個屬于公司單方面強制調整工作崗位的情形。
也就是屬于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情形。
這個一定要以公司的書面蓋章通知為準,因為只有這個才是最有效的證據,針對公司口頭的說法千萬不要去理會,否則自己取證困難,還容易形成“口頭約定經實際履行生效”的情形。
二、降薪:屬于克扣工資或未足額支付工資的情形。
這個取證相對容易,只要將降薪前后月份的工資一對比就出來的,但一樣要記住,降薪和克扣工資不一樣,克扣工資可以追訴整個在職期間的,但降薪,也會存在“口頭約定經實際履行生效”的情形。
三、逼迫離職:就是很多人口中說的變相裁員,這屬于公司違法相關法律,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
這種取證比較困難,一般都是錄音之類的,效力不是很足。
針對以上幾點,都是屬于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我們可以按照如下流程去操作:
一、以上情形的證據,這個不用多說,必須是要有效證據,有公司痕跡的證據,拒絕口頭說法,一定是書面的。
二、向公司發函,告知公司有這些違法行為,并且申請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保留好相關快遞的記錄。
三、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目前對于克扣工資、單方面降薪,仲裁勝訴的概率大,而調崗等,因為取證難,很多可能出現員工敗訴的情況,所以一定要學會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