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8-01來源:匯易同閱讀:6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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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一下個人申請單位補交養老保險,單位補交部分讓個人承擔20%,這個違法嗎?
律師意見: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要求您承擔用人單位繳納部分的20%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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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15年了,每次簽的是2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合法嗎?
律師意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結合您陳述的情況,如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到了侵害,可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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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是大學生在暑假找了一份工作,6月10號上班,前三天是培訓期。當時負責人說按照兼職的工資來算,但是我上班時長和全職的一樣,最后發放的工資卻是兼職的工資,并且培訓期工資克扣了。如果按照全職工資算的話,加上培訓期工資,他應該發我2200/30*14=1026,結果老板發放我的工資是按照兼職來算,1500/30*11=550+78(提成)=628。因為一些原因,我在7月17號離職了。我覺得六月份工資不公平,我聯系了當時的負責人,她說,跟我按照兼職談的,現在跟我說時長和全職一樣沒有用,我不知道怎么做,是真的沒用嗎?
律師意見: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可知,您與對方形成的并非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您與對方的權利和義務受《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調整,即雙方的權利義務或通過訂立出面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進行確定,如用工之前未達成協議,亦可事后協商。鑒于您陳述的情況,建議您收集相關證據(如在老板處上班及工資標準的證據等)到法院起訴。如對上述回復有疑問,可撥打四川省職工法律援助中心電話:028-86125947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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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投訴時效是多久?
律師意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您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您所說的“投訴時效”具體指是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期間,還是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如果是前者,那么不受時效的限制。如果是后者,根據《民事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的規定可知,如未涉及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3年,如您在接受服務或者購買的商品對您人身造成了損害的訴訟時效是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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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您好,我們是開觀光車駕駛員,這些年我們執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這樣我們工資是不是會少一點,而一些待遇也沒有,我們也不知道找哪個部門。
律師意見:根據《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三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和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您認為您的合法權益遭到了侵犯,可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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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教師工資遠遠低于當地公務員工資,合法嗎?
律師意見:如您是在編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調整,如您是非在編教師可能受《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調整。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福利等問題受《公務員法》調整,二者受不同的法律調整,因此工資福利待遇也不同,無比較的基礎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