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6來源:匯易同閱讀:598次
一旦發生工傷,公司也都會第一時間把員工送到醫院治療,墊付部分醫療費后就不再墊付,或者忽悠員工說治療費用公司承擔,讓員工不用去申請工傷。很多員工聽到公司承擔治療費,而且公司的態度也很好,也就相信公司,可到最后受傷害的就只有自己。為了避嫌,下文公司用“杭州H公司”代替,員工用“李某”代替。
2013年8月3日,李某入職杭州H公司,從事搬運工崗位,8月15日,李某在從事搬運工作中,因中暑昏迷,不省人事,然后被同事送至當地人民醫院救治。公司也趕到醫院看望李某,并為李某墊付了部分費用,后續也向李某表示讓其安心治療,費用不用其擔心,期間李某也提到過做職業病鑒定,但公司一直消極配合,導致最終未能做成。直至2015年初治療才結束,李某于3月27日向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為:李某因中暑后出現聲帶麻痹、局部組織增生,目前的器質失音狀態屬于七級殘疾,并對誤工期限、營養期限和護理期限也作出了鑒定結論。
于是李某委托律師直接以民事侵權為由起訴至一審法院【這里沒有先進行勞動仲裁,也是后續矛盾點之一,同時因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這種情況申請勞動仲裁一樣不被受理。】
李某要求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28179.35元,并由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觀點:
一、李某與杭州H公司之間為勞動合同關系,而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后可向相關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故李某應在“中暑”疾病被診斷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和職業病鑒定,只有在被認定工傷后,才能主張工傷保險待遇損失。
二、李某并未進行相關程序,因此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故不具備申請工傷認定的條件,現李某直接起訴要求公司按侵權關系承擔賠償責任,目前并不符合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
李某觀點:
一、之所以未進行職業病鑒定,是因公司消極不予配合,導致職業病鑒定申請未能被鑒定中心受理。
二、本人之間系勞動關系,但因公司原因申報工傷超期,因此請求按侵權關系審理本案。
杭州H公司觀點:
一、李某主張賠償的前提應被診斷、確定為職業病。
二、李某中暑并不屬于職業病。
三、李某提到因公司原因導致其無法確認職業病,公司不存在不予配合的情形,并且李某的主張完全是由民事侵權提出,依據不合法。
二審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李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李某對該事實予以認可,但又主張公司依照侵權關系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駁回李某的上訴。
一、發生類工傷事件或類似職業病的,在醫院確診原因的第一時間就要積極去申報工傷認定申請或職業病鑒定,千萬不要聽公司忽悠。正常公司繳納了工傷保險后,基本上相關的費用都是由工傷保險支付,公司承擔的部分并不多。
二、我們一定要記住工傷申報的兩個時間節點。公司申報工傷是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申報,個人申報工傷認定申請是在事故發生后的一年內申報。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超出30天仍不愿申報,那我們自己就立即要去申報,特別是涉及職業病鑒定,花費時間更長。公司主動申報和個人申報的區別,就是工傷保險待遇是由工傷保險承擔,還是完全由公司承擔。
三、工傷治療期,即便有社保,保險的方式也不一樣,千萬不要用醫療保險報銷,而是要和醫院說明走工傷保險,但前提是被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