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2來源:匯易同閱讀:607次
工傷,我們可以理解為與工作相關的受傷,工傷與我們日常工作中生病的情況是不一樣的。日常工作中的生病是一種自然現象,并非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因此用人單位可以不必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工作待遇好的用人單位可能會規定的有相應的帶薪病假。工傷時享受的待遇是不同于前者的病假待遇的,員工在工傷期間,不僅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比如停工留薪,用人單位也不能在員工的工傷期間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由上我們可以知道,工傷期間用人單位停發工資是不合理的,包括工傷期間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停工留薪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33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不得辭退
《勞動合同法》中又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單位不得辭退。
停工留薪和不得辭退單位員工都是工傷期間所禁止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如果工傷期間用人單位非要辭退員工或不給工傷期間的員工發工資,那么工傷的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或到勞動局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的態度還可以協商,那么員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了可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二、工傷期間的工資標準
工傷期間的勞動者,依據不同等級的工傷享受的工傷發放標準也是不同的,工傷一級是最嚴重的級別,十級是相對而言最輕的級別:
1、工傷一級為本人工資的90%;
2、工傷二級為本人工資的85%;
3、工傷三級為本人工資的80%;
4、工傷四級為本人工資的75%;
5、工傷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6、工傷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7、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8、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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