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6-20來源:匯易同閱讀:624次
無論是在節稅方案中還是在節稅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可以通過改變企業組織形式以達到節稅目的這句話。比如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等等。那么,不同組織類型的企業在納稅上有何差異?又真的能實現節稅嗎?今天我們就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兩種企業組織形式來舉例說明。
一、業務案例
張三與李四投資設立了智慧培訓公司,張三占股51%,李四占股49%。注冊時企業類型選定為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實現利潤總額200萬元,2019年張三與李四計劃將實現的盈利部分進行分配,如何納稅?
二、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三、節稅解析
通過對以上案例及政策的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在實現利潤后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對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凈利息進行股息、紅利分配時,還得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即:
智慧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智慧公司稅后凈利=200-50=150萬元;
稅后凈利進行分配應納個人所得稅=150*20%=30萬元;
張三和李四合計納稅80萬元,稅后收益120萬元。
假設:
張三與李四注冊的公司類型不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是合伙企業,那么,納稅有何區別呢?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其本身不納稅,僅對經營所得,也就是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
即:
張三應納個人所得稅=200*51%*35%-6.55=29.15萬元
李四應納個人所得稅=200*49%*35%-6.55=27.75萬元
張三和李四合計納稅56.9萬元,稅收后收益143.1萬元
通過對以上兩種不同企業類型、稅率差異、納稅形式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有限責任公司是按企業納稅,而合伙企業是按自然人個人納稅,合伙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當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增加的時候,每個投資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適用的稅率也就越低,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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